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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蓝星华林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星华林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法定代表人徐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州路口41号3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星华林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