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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加林诉被告谢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陈加林。被告谢锦瑞。原告陈加林诉被告谢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陈加林应在2015年10月8日前预交诉讼费,但陈加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加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