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加林诉被告谢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陈加林。被告谢锦瑞。原告陈加林诉被告谢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陈加林应在2015年10月8日前预交诉讼费,但陈加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加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