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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正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