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运动诉周海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动,周海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张运动,男,29岁,汉族。被告周海霞,女,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动诉被告周海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运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运动承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