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赔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赖云申请共同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赔字第00023号赔偿请求人:赖云。委托代理人:陈伟超,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赖云于2015年8月14日以错误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赖云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认为本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将涉案的正通大厦一层19号门面的所有权判归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后,涉案房屋被该公司出售给他人,使赖云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本院作出的判决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否定,因此应对赖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几类情形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赖云以本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不应当由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赖云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