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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绍恒与李绍亚、菏泽广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恒,李绍亚,菏泽广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李绍恒,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加凯(特别授权),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亚,经理。被告:菏泽广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涛,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智德学(特别授权),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恒与被告李绍亚、菏泽广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姚春丽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