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思思与周海峰、张国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吴思思,居民。被执行人周海峰,居民。被执行人张国兰,居民。吴思思与周海峰、张国兰借款合同,经响水县公证处(2014)盐响证经内字第127号公证书公证,证明周海峰、张国兰欠吴思思借款本金22万元,利率为月息2%。周海峰、张国兰将其名下位于响水县城滨河现代城3号楼5单元210室抵押给吴思思,并办理了(2015)盐响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后周海峰、张国兰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吴思思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海峰、张国兰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是该房屋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吴思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海峰、张国兰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是该房屋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吴思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思思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