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青山区富强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富强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33号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瑜,经理。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富强涂料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经营者刘方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青山区富强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李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