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方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特字第71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郑巧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海飞。被申请人方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方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申请。代理 审 判员 毛小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