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尚健与成都志能空调有限公司、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健,成都志能空调有限公司,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尚健,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志能空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志能空调有限公司、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61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