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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2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家庭共同财产仅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有共同债务50000元。因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的性格暴躁,无法沟通。因被告未能生育,原告到处借钱给被告治疗,但被告看病回来也不给原告说具体病情,导致矛盾日益加深。2014年4月11日,被告拿匕首将原告左上臂捅伤,原告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近10000元。2014年4月份,原告向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韩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上所述的均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被告的脾气并不暴躁,真正脾气暴躁的是原告,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有两孔窑洞,是被告父亲为原、被告结婚而购买的,被告不知道是否有房产证,也不知道是否有存款,婚后借被告父亲10000元至今未偿还,欠被告大哥10000元被告不知原告是否偿还。并且被告婚后双手残疾是原告折磨的。被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在结婚前双手没有残疾,是婚后被告折磨所致,原告曾多次殴打被告,导致被告面部受伤。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称:对原告韩某某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韩某某对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称:被告的手婚前就患有风湿病,有点变形,只是没有现在这么严重。照片上被告的伤看不清楚,并且原告并未殴打过被告。本院对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的认证:对原告韩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刘某某对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的认证:对被告刘某某提供的五张照片,原告韩某某对其有异议,认为从照片上无法认定其殴打被告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提供的五张照片无法证实系原告殴打所致,故对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2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共同财产仅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虽然婚后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在,且被告在婚后患有疾病,需要治疗。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另原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