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宝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81号被执行人周宝建,农民。被执行人周宝建罚金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执行人周宝建未退犯罪所得8945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追缴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