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孟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与被执行人尹延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菏牡民初重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凡军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延河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菏牡民初重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