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谌新球与黄素平、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新球,黄素平,彭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谌新球,女,汉族,安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素平,女,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彭建军,男,汉族,安化县人。原告谌新球诉被告黄素平、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谌新球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借款以家具、电器相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新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新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谌新球承担。审 判 员  谢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