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国增与姜国兴、姜国芝、姜国云、姜国娟、姜国英、姜国琴、姜兴伟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增,姜国兴,姜国芝,姜国云,姜国娟,姜国英,姜国琴,姜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增,男,1971年7月12日,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国兴,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国芝,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国云,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国娟,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国英,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姜国琴,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姜兴伟,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扎兰屯热电厂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三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启红,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国增与被执行人姜国兴、姜国芝、姜国云、姜国娟、姜国英、姜国琴、姜兴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国增向被执行人姜国兴出具房屋继承份额50000.00元欠据一份(案外自行履行);被执行人姜国芝、姜国云、姜国娟、姜国英、姜国琴、姜兴伟自愿放弃法定继承份额,该法定继承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姜国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学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