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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峰与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472-2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胶南市。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维青。本院依据(2015)黄执字第347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