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伟诉被告张利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