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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龙某某,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黎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龙某甲,现随原告龙某某生活。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前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2013年11月23日被告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婚生女孩龙某甲一直随原告龙某某生活,被告黎某某自2013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不知其下落。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原告龙某某主张女儿龙某甲随自己生活,不用被告承担抚养费。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它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无。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孩龙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自己负担。十四、被告答辩意见:无。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婚前认识时间短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2013年11月23日被告黎某某离家出走后没有音信,与原告龙某某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龙某某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龙某甲一直随原告龙某某生活,至今不知被告黎某某的下落,故原告龙某某要求女儿龙某甲随其生活且抚养费由其负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龙某甲随原告龙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龙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敏妍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人民陪审员  赵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