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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超、冯爱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超,冯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杜超,务工。申请人冯爱伟,务工。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杜超与申请人冯爱林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超与申请人冯爱伟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冯爱伟一次性赔偿杜超人民币37967元,扣除杜超应承担的6344元和已支付的27967元,还有10000元,在本协议签字后当场一次性付清,本次事故为一次性赔偿处理,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