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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柴家根与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家根,余飞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柴家根。委托代理人:余德兴。被告:余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家根与被告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家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