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善光与楼伟民、张金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善光,楼伟民,张金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傅善光。被执行人楼伟民。被执行人张金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善光与被执行人楼伟民、张金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楼伟民经营的义乌市义亭为民五金厂所有的坐落于义亭镇车站村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该房产无法分割)。现查明被执行人楼伟民、张金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8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