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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董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218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元、执行费232元,但被执行人董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某银行账户内的1800元至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琦& # xB;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