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郜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郜某,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任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郜某负担。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