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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沂源县超群油漆店与刘长伟、胡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超群油漆店,刘长伟,胡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住所地沂源县沂蒙商城。法定代表人高堂烈,总经理。被告刘长伟。被告胡凤玲,与刘长伟系夫妻关系。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诉被告刘长伟、胡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堂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伟、胡凤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诉称,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9月19日,被告刘长伟因装饰经营拖欠原告货款21996元,此款经原告索要,2014年9月18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2日,被告分三次共支付欠款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6996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刘长伟、胡凤玲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9日,被告刘长伟和胡凤玲赊欠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装饰材料,共计拖欠货款21996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刘长伟、胡凤玲分别于2014年9月18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2日,分三次共偿付原告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16996元未付。2015年7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996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另查明,被告刘长伟与被告胡凤玲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材料明细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形成的装饰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所欠原告装饰材料16996元应及时偿付。关于原告对经济损失的主张,经济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刘长伟与被告胡凤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偿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伟、胡凤玲支付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16996元。二、被告刘长伟、胡凤玲赔偿原告沂源县超群油漆店经济损失(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以169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