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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士谔与黄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谔,男,193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黄志文,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李士谔与黄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