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满明与李绍伟、杨战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明,李绍伟,杨战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赵满明,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李绍伟,男,汉族,四川古蔺县人,农民。被告杨战国,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受理的赵满明与李绍伟、杨战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李绍伟下落不明,正在进行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赵民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娟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38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