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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世民与陈文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民,陈文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133号原告陈世民,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平,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文达,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世民与被告陈文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世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民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