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世民与陈文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民,陈文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133号原告陈世民,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平,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文达,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世民与被告陈文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世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民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