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力英等与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维,王力英,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秦永维,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王力英,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21号法定代表人田艳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永伟、王力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已执行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