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男,系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农历5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由恋爱并一同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同居生活。2013年1月22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何某某于2013年2月初从西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被告何某某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2月原告王某某与何某甲(被告何某某哥哥)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自行解除同居关系。2012年农历5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一同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同居生活。2013年1月22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何某某于2013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王某某无嫁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金针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对何某某的母亲刘某某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被告何某某2013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且被告何某某擅自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却已彻底破裂,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杨长青审 判 员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宋则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