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32号申请人黄某,警察。被执行人罗某,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某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赔偿款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当事人双方到庭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黄某放弃对罗某6万元赔偿款的执行,罗某则放弃巴马公安局巴马看守所经济适用房(含杂物)1套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同时放弃桂L×××××柳微车1辆、饭桌椅1套,电视机1台,全归黄某所有。罗某即日到原与黄某住处取走属于罗某的个人财物。执行费800元罗某自愿依法承担。”现该案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巴马瑶族自治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00元已由被执行人罗某交纳。现该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4)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党执行员 :李正南执行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覃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