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兴华诉被告赵兴兵、吴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赵兴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赵兴兵,男,生于1973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吴成艳,女,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审理原告赵兴华诉被告赵兴兵、吴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华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华撤回对被告赵兴兵、吴成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兴华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