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翟利杰、李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翟利杰,李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28-1号申请执行人张飞。被执行人翟利杰。被执行人李德英。本院在执行张飞与翟利杰、李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0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