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远红与商丘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远红,商丘广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田远红,男,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号院*号。被执行人:商丘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高庄镇余庄桥东。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经理。田远红与商丘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