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商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洪与杨东洪、郑明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洪,郑明芳,姜万红,徐根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036号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惠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一超。被告:杨东洪。被告:郑明芳。被告:姜万红。被告:徐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洪、郑明芳、姜万红、徐根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