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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0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