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行非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武行非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现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武邑县城武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延华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