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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源县人民法院(2015)渭民二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履行如下义务:一、蒋某某偿还薛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吕某承担连带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申请费86元,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待结案后结算。但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新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