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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立民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赵艾佳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艾佳,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立民初第14号原告:赵艾佳,女,200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住址同上。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王功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670号。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被告为保险合同一案后,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且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的范畴,所以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其公司注册地本案应移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长城鸿盛两全保险条款和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各一份。经审查,本案涉及的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明: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住所地系河北省,故蠡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