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郑张保堂,王秀梅,王国峰,田福红,王铁生,郑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素娟,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张保堂,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住许昌县艾庄回族乡西王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0522001X。被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11227512。被执行人王国峰,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许昌县艾庄回族乡西王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12107541。被执行人田福红,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07187521。被执行人王铁生,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许昌县艾庄回族乡西王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309017513。被执行人郑书花,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90041965120500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灵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171.7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法执字第9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伟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