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梁嘉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梁嘉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7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嘉原,女,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本市桃园南路**号*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嘉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碑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嘉原名下位于本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1幢1单元11412室房屋(房产证号1075106022-14-1-1141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