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于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红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95号原告: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袁红波,男。本院在审理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袁红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袁红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叶集林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晓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