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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