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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孟令尧申请孟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尧,孟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63号申请人孟令尧。法定代理人薛晓姣。被执行人孟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令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加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雒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