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再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振州、李朴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李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再初字第15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振州,男,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朴,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州、李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再审认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涛审 判 员 范艳宏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