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雪丽与王清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丽,王清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金雪丽,女,1992年9月7日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北岭村人。被告王清明,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雪丽与被告王清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灵丽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崔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浩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