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志林、吴佩勤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林,吴佩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林,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三杰六号小区一幢。申请执行人吴佩勤,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三杰六号小区一幢。被执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负责人朱海,任该基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志林、吴佩勤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款11230元,并已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民法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XX代理审判员 李东红代理审判员 徐玉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