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土云与谭海平、谭战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土云,谭海平,谭战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谭土云,女。委托代理人邱昌禄,湖南省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谭海平,男。被执行人谭战桃,女。谭土云与谭海平、谭战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桂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海平、谭战桃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桂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