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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臧洪志与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洪志,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郭永贵,杨福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21号原告臧洪志。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鹤、郑丽敏。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洪志与被告沈阳市康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永贵、被告杨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洪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臧洪志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