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淑兰,李秀玲,毕庆珍,毕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吕淑兰,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秀玲,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庆珍,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相军,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淑兰、李秀玲、毕庆珍、毕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文超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