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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全省等与许晋旺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137号原告许全省,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许全申,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许晋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许晋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陈荣仙,女。被告许博,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全省、许全申与被告许晋旺、许晋华、陈荣仙、许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全省、许全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全省、许全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七元,由原告许全省、许全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百度搜索“”